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郭备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46号 罪犯郭备战,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风刑初字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46号

罪犯备战,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风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备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止。于2011年12月2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备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郭备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郭备战伙同他人在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北招民庄与该村村民张某某发生口角厮打,后被告人郭备战伙同他人将张某某强行带至辉县市常村镇燕窝村附近藏匿。1月2日16时许,在带张某某去燕窝村大王山途中,张某某突然逃跑,被告人郭备战和赵文玲发现后追赶,张某某跑了十数米后坠崖身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备战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备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备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