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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小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92号 罪犯郭小峰,又名郭晓峰,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97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92号

罪犯郭小峰,又名郭晓峰,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小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于2010年5月13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郭小峰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郭小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郭小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小峰于2008年至2009年间,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小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连续表扬5次,2013年5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任某某、弓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小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小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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