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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亚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08号 罪犯韩亚洲,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正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08号

罪犯韩亚洲,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正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亚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亚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韩亚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韩亚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韩亚洲实施强奸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亚洲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亚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亚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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