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小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1号 罪犯王小斌,男,198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0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2188号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1号

罪犯王小斌,男,198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武陟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0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2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罚起止:自2008年07月11日至2019年07月10日止)。于2009年02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王小斌在执行期间,2013年9月25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小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小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小斌于2008年6月,该犯在郑州某房间强迫王某卖淫,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09月30日至2018年0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