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38号 罪犯陈海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陈海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了(2011)安刑二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海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被告人陈海军伙同王海平等人在王海平自家责任田里盗掘古墓葬四次,盗挖出文物卖出后,共分得赃款193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连生、李长军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海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