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能轩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73号 罪犯能轩伟,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郑州市京航路办事处能庄村,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73号

罪犯能轩伟,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郑州市京航路办事处能庄村,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能轩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02日至2020年12月01日止。于2011年8月1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能轩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能轩伟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能轩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城区南关街384号院、郑州市黄河路40号院、陈砦村南二街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处、郑东新区地毯一条街2号楼下盗窃面包车四辆,电动车一辆,总计价值7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能轩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能轩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5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能轩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能轩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02日起至2019年10月0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