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13号 罪犯杜燕青,别名杜强、杜黑蛋,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8)鹤山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燕青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05年12月22日至2025年3月25日止。于2012年2月1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杜燕青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0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燕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杜燕青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杜燕青伙同他人参与强迫卖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燕青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3次,2013年1月禁闭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燕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燕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