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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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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兴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54号 罪犯潘兴江,男,1981年11月0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54号

罪犯潘兴江,男,1981年11月0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兴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03月07日至2030年03月06日止)。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做出了(2011)新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2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潘兴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潘兴江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潘兴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翻墙进入河南省重科防爆厂,撬开财务室保险柜实施盗窃时,遇到该厂保安侯某某,被告人潘兴江伙同他人对侯某某进行恐吓后,将该厂保险柜内的33000元现金抢走;2009年12月22日凌晨,该犯伙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武陟县城东工业区大指造纸装备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的保险柜,盗走现金7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潘兴江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兴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兴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兴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03月07日起至2029年02月0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