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22号 罪犯欧阳宏伟,别名欧阳文伟,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于2010年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欧阳宏伟在执行期间,2013年1月10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欧阳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欧阳宏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8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欧阳宏伟伙同他人经预谋在石家庄市、湖南省衡阳市、济南市、郑州市邓多处地点流窜盗窃作案,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7.44余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欧阳宏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宏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阳宏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