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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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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海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6号 罪犯张海宽,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02日作出(2006)开刑初字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6号

罪犯张海宽,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02日作出(2006)开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余漏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30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于2006年12月13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张海宽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5月17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海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3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海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海宽伙同他人以要拉运货物到外地为由,将受害人刘某等三人开车骗至郑州市姚桥乡附近,威胁并殴打受害人,将刘某的16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2006年4月25日,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以要拉棉纱到四川为由,骗漆章某、贾某开车至郑州市姚桥乡附近,抢得现金3600元和手机两部。同时认定其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某、赵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海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国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