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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成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95号 罪犯张成林,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7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95号

罪犯成林,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7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林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了(2012)新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4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成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成林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成林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林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共计表扬4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成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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