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92号 罪犯张兴广,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乡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兴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因漏罪。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兴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罪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于2011年7月14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兴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兴广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2月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张兴广伙同他人在新乡县朗公庙镇、古固寨镇等地多次盗窃通讯电缆,参与盗窃数额共计70570元。2010年7月2日,被告人张兴广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新乡县古固寨镇抢劫李某现金6400元,手机一部价值467元,后从李某银行卡上取走30000元。该犯分得赃款8800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广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连续表扬4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兴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国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