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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施秋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26号 罪犯施秋生,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江苏省溧阳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26号

罪犯秋生,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江苏省溧阳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秋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止,于2010年12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施秋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施秋生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施秋生伙同他人经预谋携带工具在许昌县、江苏溧城镇等多处地点进行盗掘古墓葬活动。同时认定被告人施秋生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秋生近期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3月、2015年3月累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卞某某、崔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施秋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秋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