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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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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晁勇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30号 罪犯晁勇杰,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30号

罪犯晁勇杰,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晁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漏罪,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濮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晁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止。于2011年5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晁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晁勇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4月份,被告人晁勇杰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濮阳市大化生活区盗割通讯电缆150米,价值5040元;2010年4、5月份,被告人晁勇杰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中洛输油管线13.8公里处打孔盗窃原油价值3811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晁勇杰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学宾、李光辉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晁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晁勇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