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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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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曲来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8号 罪犯曲来随,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8号

罪犯曲来随,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来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被告人曲来随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1)汴少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2011)鼓刑初字第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曲来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于2012年6月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曲来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曲来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3月份,被告人曲来随安排杨胜利等人通过虚增京都苑工程成本的方法,在处分京都苑利润798459.35元时,将应当属于法人股的22.3万元全部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该犯和杨胜利均从中获利。2003年1月14日14时30分,被告人曲来随驾车在尉氏县境内1626线31KM处与步行的胡某某相撞,该犯肇事后驾车逃逸,后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该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来随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曲来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曲来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国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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