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云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97号 罪犯李云龙,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97号

罪犯李云龙,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新罪。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云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云龙在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菜市场后门一小卖铺内,趁人不注意将陈某某的车钥匙偷走,之后将陈某某停放在小卖铺外的桑塔纳轿车盗走,该车价值63000元;2011年9月17日7时30分左右,该犯在安阳市看守所63号监舍与同监室的韩某某发生争吵,继而该犯用拳脚将韩某某打成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云龙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记过1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表扬4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云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国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