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07号 罪犯丁耀中,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耀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于2009年7月1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丁耀中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丁耀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丁耀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6年1月至1996年7月间,被告人丁耀中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持械实施抢劫作案三起,劫得香烟、摩托车等物品。1995年10月至1996年6月间,被告人丁耀中伙同他人在西平县、漯河市源汇区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盗得煤气灶、面包车、冰柜等物品。涉案金额十一万七千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耀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5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耀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耀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