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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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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78号 罪犯王世涛,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房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78号

罪犯王世涛,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房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5年06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于2006年4月6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王世涛在执行期间,2009年1月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6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世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世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5年5月被告人王世涛伙同他人盗窃现代管理大学的铁管、槽钢等物,价值9338元;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世涛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公园等地以持刀相威胁,殴打他人,抢走被害人手机、现金等物。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2015年4月表扬7次,2012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祁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世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06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