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75号 罪犯付江涛,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江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09日至2018年12月08日止。于2009年3月2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付江涛在执行期间,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付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付江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付江涛伙同他人在通顺宾馆411房间将受害人尹某某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付江涛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江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6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3月26日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路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江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江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09日起至2015年10月0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