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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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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二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4号 罪犯乔二军,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博爱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4号

罪犯乔二军,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博爱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二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02月09日至2019年02月08日止。于2012年5月31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乔二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乔二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乔二军窜至本村陈某某家的养猪场附近,以洗手为由进入养猪场后,见只有陈某某一人在养猪场,遂生歹念,采用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认定被告人乔二军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二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二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二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02月09日起至2018年06月0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