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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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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冉国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6号 罪犯冉国峰,男,1978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6号

罪犯冉国峰,男,1978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内黄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冉国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起止;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冉国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了(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5月25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冉国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冉国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冬天至2008年7月,该犯伙同他人在内黄县城关镇、东庄镇等地参与盗伐林木18起,林木材积共计143.3542立方米,共得赃款20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国峰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0月警告处罚一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3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国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冉国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