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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冀占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78号 罪犯冀占伟,又名小冀,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郾城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6)金刑初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78号

罪犯冀占伟,又名小冀,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郾城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6)金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冀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于2006年6月2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冀占伟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6月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冀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冀占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冀占伟于2004年10月10日零时30分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冒充警察,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柳林镇沙门村南,将被害人李某某强行拉到机动三轮车上,对其实施抢劫,抢走手机充电器和手机电池各一个、公交卡(内有30元)、二张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30元。后伙同他人对李某某实施了轮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冀占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6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冀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冀占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