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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青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82号 罪犯李青华,又名李清华、李宾,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82号

罪犯李青华,又名李清华、李宾,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青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9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复字第027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7年1月18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李青华在执行期间,2009年5月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月1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青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李青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青华于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11月22日期间,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参与抢劫作案2起,抢劫人民币146024元及小灵通一部,并致一人轻伤。2004年2月6日至2004年夏季,被告人李青华伙同他人先后在安阳市、新乡市等地参与抢夺作案三起,抢夺金条、黄金项链、手机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622.1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青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6次,2012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史某某、葛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青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青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5年6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