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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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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田集资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书田,男,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岭东南街7组。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

(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书田,男,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岭东南街7组。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冬、安利娜,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书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安中刑一初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书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6月10日,被告人刘书田注册成立了吉林省北方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畜产品公司),刘书田任法定代表人,系实际控制人。2006年吉林省长岭县政府为解决县机砖厂职工上访问题准备出让县供销合作社的土地。长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对生产加工型企业一次性投资额超亿元的可实行零地价。刘书田承诺投资3.87亿元,并支付130万元解决职工上访问题。该130万元系刘书田的个人借款。2006年7月21日,经长岭县政府批准,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与北方畜产品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北方畜产品公司取得长岭县供销合作社1610265.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刘书田取得土地后,就开始到处向他人借款,计划启动洗羊毛项目,但截至案发,北方畜产品公司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行为。2011年5月份以来,刘书田以北方畜产品公司的名义,虚构收购羊毛需要大量资金,且洗羊毛利润很高的事实,通过张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许以月息6分的高息,另给30%的返点,在安阳地区非法集资。刘书田以北方畜产品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2912万元,涉及385人(453人次),即付利息524.16万元,即付返点400.099万元,实存金额1987.741万元。刘书田在获得集资款后,除支出200余万元启动砖厂外,将1678.0013万元集资款用于偿还以前的个人借款,其余款项下落不明。截至目前,尚有1987.741万元集资款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证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书田归案的情况。

2、集资群众孙某某等385人的陈述及借款合同、申报表复印件证实,他们经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介绍,听说北方畜产品公司刘书田收购羊毛利润高,集资利息月息6分,给30%以内的返点,就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上的金额包含了三个月利息及部分返点。部分集资群众还证实,借款到期后,款一直未还,他们到东北看到北方畜产品公司只有一院子烂砖,没有看见羊毛。他们也找不到刘书田。

3、证人张某某、董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刘书田找朱某某借款,朱某某介绍董某某与刘书田认识,后董建某联系董某某、张某某来到长春与刘书田一起商谈融资的事。刘书田介绍了北方畜产品公司的情况及该公司加工羊毛利润高,现在需要大量资金收购羊毛。后他们商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6分,30%的返点,之后张某某等人回安阳开始替刘书田吸收资金,张某某一共吸收了一千七八百万元,这些钱都是刘书田到安阳拿走的。

4、证人高某某(被告人刘书田的妻子)证言证实,北方畜产品公司和砖厂都是其家的。北方畜产品公司最近七、八年没有投过资,厂子里没有钱,没有收过羊毛。

5、证人刘某某、刘永某(被告人刘书田之子)证言证实,北方畜产品公司有一套洗羊毛设备,但一直没有生产,因为羊毛收购的不够,没有办法生产。父亲刘书田常年在外面跑贷款,经常不在家,没有钱就往家里要。2011年,刘书田给刘永某刚寄了350万元,委托刘某刚还欠别人的款。2011年六七月份,刘书田给刘某良打款195万元,让把砖厂生产起来。刘某良将该款用于雇人员、买电瓶车、维修大窑、清理场地,购买设备等,后砖厂开始生产。大约在春节过后,由于砖厂失火,损失较大,就把砖厂承包给亲戚王某某了。

6、证人郑某某、谢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被告人刘书田聘请郑某某到北方畜产品公司任管生产的厂长,郑的妻子谢某某到公司从事文件、资料管理工作。当时,生产车间、库房已建好,也购买了洗羊毛的设备,但公司的洗羊毛生产线没有生产过。大约是2011年九月份,河南省安阳市来了37个人,找刘书田要钱,说刘书田借了他们的钱,这才知道刘书田在河南安阳融资之事。

7、证人刘丽某、张立某(被告人刘书田的亲戚)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刘书田给他们转钱,让他们帮忙还别人欠款的情况。张立某还证实刘书田自从获得砖厂土地后想利用这块地搞开发,就高息借款,拆东墙补西墙,最后把利息抬得很高,地也被检察院查封了。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被告人刘书田通过其向别人借款,并用其中的130万元买了长岭县的土地。2011年刘书田通过银行给其汇了50万元,其把这50万元还了刘书田的借款。

9、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截止2012年12月13日,根据安阳地区集资群众申报,被告人刘书田以北方畜产品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29,120,000.00元,涉及385人,453人次,即付利息5,241,600.00元,即付返点4,000,990.00元,实存金额19,877,410.00元。

10、土地登记申请表及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岭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被告人刘书田承诺投资3.87亿万元,并支付130万元解决职工上访问题,取得长岭县供销合作社1610265.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11、安阳市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土地评估报告证实,查封长国用(2006)第061145-1号土地,面积682674.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估价,地价为7502.5907万元;长国用(2006)第061145-2号土地,面积60135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估价,地价为6608.8431万元。两项合计1.41亿余元。

12、被告人刘书田对集资的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书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人刘书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原判认定的诈骗数额错误;3、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4、量刑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证据经核实无误,二审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