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一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军,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文军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新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和(2014)新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黄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黄文军的附带民事诉讼。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文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文军撤回上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亚旻 代理审判员 朱佩霞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振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