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唐,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安阳市金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安阳市东关街兴达嘉园10号楼2单元3楼东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庆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唐以“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其兑付利息数额不准确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振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