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3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焕成,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担任河南省郑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2001年4月至2003年7月担任郑州市管城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2003年7月至2009年1月担任河南省新密市市委书记;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担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担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担任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2012年2月担任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捕前住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11号水利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5楼东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焕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焕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上诉。被告人刘焕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焕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焕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人刘焕成撤回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振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