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11号 罪犯孙小虎,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博爱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9)博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于2009年8月27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孙小虎在执行期间,2013年5月17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孙小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孙小虎伙同他人在博爱县柏山镇柏山村刘开会的养狗场内,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先后将被害人程某某奸淫。同时认定孙小虎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小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表扬3次,2014年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代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小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