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吴亚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09号 罪犯吴亚楠,曾用名“乌鸦”,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魏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09号

罪犯吴亚楠,曾用名“乌鸦”,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亚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亚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吴亚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吴亚楠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亚楠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连续表扬3次,2014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亚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亚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