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39号 罪犯吕俊席,又名红强,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俊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吕俊席及同案犯朱清康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止。于2011年10月20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俊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吕俊席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吕俊席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新乡市和平桥乘坐郭某的出租车,当车行至新乡市南环路赵村路口西1000米附近,被告人吕俊席伙同他人对郭某进行殴打,抢走小灵通一部,并驾车逃窜,经鉴定该车价值2730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吕俊席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俊席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俊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俊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