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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中委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58号 罪犯张中委,曾用名张建伟,男,1982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通许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30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58号

罪犯张中委,曾用名张建伟,男,1982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通许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30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中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止)。于2009年6月4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张中委在执行期间,2012年01月17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中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张中委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中委于2004年06月11日晚伙同张少锋酒后将在网吧上网的李某某劫持到蜜蜂村南端一苹果园内使用暴力将其轮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中委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中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中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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