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巫腾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36号 罪犯巫腾高,男,196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8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5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36号

罪犯巫腾高,男,196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8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巫腾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罚起止:自2010年08月04日至2017年04月03日止)。于2011年05月19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巫腾高在执行期间,2013年05月17日被减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巫腾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巫腾高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巫腾高于2010年7月,在安阳市向他人贩卖冰毒20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巫腾高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3次,2014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巫腾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巫腾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