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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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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宋晓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34号 罪犯宋晓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乐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734号

罪犯宋晓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乐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晓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宋晓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宋晓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宋晓磊伙同他人采用伪造货运单据的方式,骗取公司货款人民币359889元;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宋晓磊伙同他人采用以伪造货运单混入真实单据中,共骗取公司货款人民币1126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晓磊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葛会阳、张继亮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晓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晓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