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孟现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5号 罪犯孟现国,男,1983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7日以(2011)安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45号

罪犯孟现国,男,1983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7日以(2011)安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罪犯孟现国因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起止: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于2011年9月22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孟现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孟现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孟现国于2009年1月至3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安阳县北郭乡时辛庄村、李北郭村、吕村镇李河干村等地抢劫手机、现金、家畜等物共计价值36274元;期间伙同他人在安阳县北郭乡李北郭村、临漳县砖寨营官村、内黄县田氏镇耿高成村等地盗窃多起,盗窃家畜等物价值83215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现国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警告处罚一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5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现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现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