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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孟彦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7号 罪犯孟彦闯,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滑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87号

罪犯孟彦闯,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滑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彦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被告人孟彦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1日送入豫北监狱服刑改造。孟彦闯在执行期间,2013年9月25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孟彦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孟彦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5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孟彦闯伙同孟利威、张恒、孟永闯等三人在上官镇孟庄村孟利威家中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先后对李某实施奸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彦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彦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彦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国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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