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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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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兰英、刘秋知、刘秋玲、王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5)灵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兰英,化名“阿香”,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宪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2015)灵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兰英,化名“阿香”,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宪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秋知,化名“秋”,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1999年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1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建设,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秋玲,女,1968年2月6日出生,系被告人刘秋知妹妹。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化名“改”,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2003年6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化名“老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2004年2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兰英、刘秋知、刘秋玲、王某某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彬、崔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兰英及其辩护人韩宪生,被告人刘秋知及其辩护人屈建设,被告人刘秋玲及其辩护人许建树,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刘秋知伙同陶某某、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李某某的豫MX5916轿车,窜至河南省周口市项城西高速出口附近,从被告人宋兰英处购买35克毒品“黄皮”及“料子”,用于贩卖。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交给被告人王某某15000元指使其到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购买毒品,被告人刘秋玲在询问被告人刘秋知存放毒品地点后,在灵宝市城关镇北田村刘秋知家中将20克“黄皮”及“料子”的混合物,以每克750元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许某某给王某某400元。许某某购买毒品后,将大部分“黄皮”吸食,少部分毒品用于贩卖。2014年11月25日15时许,许某某指使屈放伟将约0.1克毒品送到灵宝市金桥浴池附近,以150元价格卖给牛某某吸食。案发后,从刘秋玲家中及身上查获17包毒品“黄皮”及“料子”的捆绑包,从刘秋知家门前的柴火堆下查获“料子”包。经称量,查获的“料子”净重33.3克、17包毒品“黄皮”及“料子”的捆绑包,毒品“黄皮”净重12.8克,“料子”净重72.3克。经鉴定:“黄皮”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料子”中检出巴比妥、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秋知、宋兰英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上缴毒品清单、抓获证明等。

2、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秋知伙同陶某某、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陶某某的豫MS5791轿车,窜至周口市项城西高速出口附近,从被告人宋兰英处购买三斤多毒品“料子”,用于贩卖。经称量,“料子”净重1597.1克。经鉴定,“料子”中检出巴比妥、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秋知、宋兰英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上缴毒品清单、抓获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秋知、刘秋玲、宋兰英、王某某、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秋知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兰英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韩宪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宋兰英贩卖给被告人刘秋知35克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认定;2、指控35克“黄皮”系海洛因缺乏充分证据;3、查获的毒品没有定量分析,对被告人宋兰英量刑证据不足;4、被告人宋兰英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宋兰英系初犯,且悔罪深刻,可酌情从轻处罚;6、查获的毒品含量偏低,对其可从轻量刑。

被告人刘秋知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屈建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秋知家庭困难,社会贩毒现象严重,才使被告人刘秋知又走上贩毒道路;2、被告人刘秋知如实供述,且交代过程始终如一,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秋知不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4、被告人刘秋知自己吸食的2.2克毒品应从贩卖数额中扣除,按实际数量32.8克认定。

被告人刘秋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许建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秋玲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秋玲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秋玲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刘秋知同陶某某、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李某某的豫MX5916轿车,窜至河南省周口市项城西高速出口附近,花15750元钱从被告人宋兰英处购买毒品“黄皮”35克及“料子”若干,回灵宝后被告人刘秋知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余的“黄皮”及“料子”分装三份:一份是“黄皮”及“料子”的混合物;一份是“黄皮”及“料子”的捆绑物;一份是“料子”。均放置在自家门口的柴火堆下。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花费400元雇佣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告人刘秋玲打电话购买毒品,被告人刘秋玲给被告人刘秋知打电话问出毒品存放地点后,在被告人刘秋知家柴火堆下取出“黄皮”及“料子”的混合物20克,以每克750元共计1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并从柴火堆下取出“黄皮”及“料子”的捆绑物放到自己家中。被告人许某某购买毒品后,将大部分毒品吸食,少部分毒品用于贩卖。2014年11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指使屈放伟(另案处理)将约0.1克毒品送到灵宝市金桥浴池附近,以150元价格卖给牛某某吸食。案发后,上述毒品被查获,经称量,柴火堆下查获的“料子”净重33.3克,被告人刘秋玲身上及家中的毒品“黄皮”及“料子”的捆绑包,“黄皮”净重12.8克,“料子”净重72.3克。经鉴定:“黄皮”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料子”中检出巴比妥、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宋兰英家属退赃157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