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亚茹,女,1985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向东,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被告人候志强,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4)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亚茹及其辩护人李向东,被告人候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梁亚茹和寇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梁亚茹用事先以寇某某名义办理好的假房产证作抵押,以寇某某在西安市开服装店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取程某某现金100000元。2、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预谋后,用候志强事先以其名义办理的假房产证为抵押,由赵某(另案处理)做担保人,并提供事先伪造好的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程某某现金150000元。3、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亚茹以三门峡德益担保有限公司融资为借口,用事先伪造的盖有三门峡德益担保公司红章的“融资企划书”,以担保公司用钱为由骗取程某某200000元。4、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梁亚茹用事先伪造好的户名为“樊某某”的房产手续、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骗取程某某现金14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证明、借款担保书、收入证明、“融资企划书”、房屋所有证复印件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梁亚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候志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亚茹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李向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亚茹的诈骗数额应当认定为43.8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亚茹主观上对其诈骗的借款并不具有完全的占有目的;被告人梁亚茹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梁亚茹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梁亚茹从轻处罚。被告人候志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实施的该次诈骗行为被告人梁亚茹不知情,没有参与犯罪。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梁亚茹和寇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被告人梁亚茹用事先以寇某某名义办理好的假房产证作抵押,借口寇某某在西安市开服装店急需用钱,以借款并支付高息的方式骗取程某某现金95000元。后被告人梁亚茹以每月支付5000元利息的方式共归还程某某40000元。 2、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预谋后,用候志强事先以其名义办理的假房产证为抵押,由赵某(另案处理)做担保人,并提供事先伪造好的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借款并支付高息的方式骗取程某某现金142500元。后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以每月支付7500元利息的方式共归还程某某22500元。 3、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亚茹以三门峡德益担保有限公司融资为借口,用事先伪造的盖有三门峡德益担保公司红章的“融资企划书”,以担保公司用钱为由,以借款并支付高息的方式骗取程某某190000元。后被告人梁亚茹以每月支付10000元利息的方式共归还程某某30000元。 4、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梁亚茹用事先伪造好的户名为“樊某某”的房产手续、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以借款并支付高息的方式骗取程某某现金126000元。 综上,被告人梁亚茹共诈骗被害人程某某现金55.35万元,归还9.25万元。其中,与被告人候志强共同诈骗被害人程某某14.25万元,归还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寇某某、寇某甲、来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假房产证,书证抓获证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借款担保书、收入证明、“融资企划书”、合伙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借条、灵宝市房产管理产权科证明、房产档案查阅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实了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伪造证明材料,以借款并支付高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程某某钱财的事实; 3、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印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亚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候志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亚茹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能够退还部分赃款,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亚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亚茹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梁亚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候志强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亚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人候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亚茹的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被告人候志强的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亚茹违法所得46.1万元追退被害人程某某,其中12万元系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共同违法所得,由被告人梁亚茹、候志强共同追退被害人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田伟民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