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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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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伦治强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2号 罪犯伦治强,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7日作出(2010)汤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2号

罪犯伦治强,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7日作出(2010)汤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伦治强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伦治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安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5月27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伦治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伦治强于2001年8月23日晚11时许,伙同等人窜至汤河公园,在遇见被害人王卫杰及其女友李某某后,以王卫杰曾打过伦路为由,共同对王卫杰头部及身上各部位实施拳打脚踢等殴打行为,该犯伙同他人先后持橡皮棍朝王卫杰进行殴打,致其昏迷。期间同伙趁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拽到附近树下一草丛中,同伙以暴力手段将李莫某按翻在地,撩起李的衣裙,拽下其裤头,趴到李的身上首先对其实施了强奸,尔后同伙又依次对其实施轮奸。在同伙等人对李某某实施轮奸时,同伙分别按住李某某的胳膊,期间,该犯用手指对李某某的阴部进行抠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卫杰头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伦治强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罪犯伦治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伦治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伦治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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