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20号 罪犯赵书记,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台前县人,文盲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书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2年8月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杨卫光、殷瑞峰,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分别代表本单位出席了法庭,罪犯赵书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书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至2月28日,罪犯赵书记伙同他人在台前县多次盗窃,盗走面包车、水泵、电瓶等物品,盗窃价值共计2万多元。根据上述事实,台前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书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 罪犯赵书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书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多次犯罪且又系累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书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