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99号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义马市。
辩护人张建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立宏
审判员 邓 彬
审判员 杨凯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