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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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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燃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昊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1月1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昊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1月1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分别代表本单位出席了法庭,罪犯李昊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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