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93号 罪犯宋金保,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滑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金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犯盗窃罪所判五年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宋金保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2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1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0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宋金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金保于2003年11月29日14时许,伙同他人对被害人申天新进行殴打,致申天新二级伤残。该犯还参与盗窃作案16起,价值2万多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金保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罪犯宋金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2年4月7日被禁闭1次,2012年12月11日被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金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金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04年7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