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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张彬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37号 罪犯李张彬,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37号

罪犯张彬,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张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4月1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张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张彬于2010年3月3日,收到山西“小白”通过银行支付的毒资57900元。3月4日,从他人手中以每片240元价格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200片。当晚,该犯让其妻被告人岳秋杰从其上衣兜里取出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的230片(衣兜内共有245片)包装。然后,放进事先准备好的三轮车尾灯内伪装。3月5日凌晨,该犯伙同岳秋杰在聊城送毒品途中被台前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在该犯驾驶的车上搜出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230片。随后,禁毒大队民警又在该犯住处搜出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15片。经鉴定查获的245片均检出盐酸二氢埃托啡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张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罪犯李张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张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张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