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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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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见利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4号 罪犯徐见利,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4号

罪犯徐见利,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见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3月2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见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见利于2011年8月18日晚,伙同他人在新乡市人民路徐府牛饭店参加朋友李玉欣的生日宴,同伙以送高某某回家为由,将其带至新乡市红旗区西马小营其租住处,后同伙伙同该犯强行将高某某拉进房间,先后将被害人高某某强奸。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见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罪犯徐见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见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见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