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70号 罪犯张希旺,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河南省浚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淇滨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希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希旺不服,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鹤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0月1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1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希旺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希旺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希旺于2006年9月28日晚23时许,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淇滨区汽车站门口将路过的女青年赵某某强行带到浚县钜桥镇嘴庄村附近一玉米地内,将该女青年轮奸。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罪犯张希旺系轮奸。罪犯张希旺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希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罪犯张希旺系轮奸,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希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