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郝天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郝天磊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6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郝天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天磊于2009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驾驶其叔郝进德的蓝色铁牛720型拖拉机在该村三组的机动地内犁地时,遭到该村群众的阻拦,该村村民并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该犯驾驶拖拉机准备离开时,被害人郝兆富商前阻拦,该犯驾驶拖拉机将郝兆富撞倒,并从郝兆富身上轧过,致使郝兆富受伤,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郝兆富伤情为轻伤。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郝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罪犯郝天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天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天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