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43号 罪犯黄文平,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月28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3年5月2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河南省内黄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文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平于2010年3月26日、2012年5月1日,伙同他人窜至林州市东岗镇砚花水村、林州市桂林镇丰乐店村马家庄水电站,盗窃正在使用的80千伏安变压器、160千伏安变压器铜芯,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铜芯价值13570元。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4、5月份,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县跃进渠分水闸管理所、铜冶镇安姚路汽车大修厂等地,盗窃20千伏安变压器铜芯一台、巨能牌蓄电池等物品,该犯参与盗窃5起,经鉴定,价值共计10371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文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罪犯黄文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文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