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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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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怀玉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79号 罪犯韩怀玉,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79号

罪犯韩怀玉,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怀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韩怀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2月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怀玉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怀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怀玉于1992年11月伙同他人在林州市横水镇拦截司机索要钱财;到林州市董某家中抢走一台18寸彩电;1992年10月至12月伙同他人在林州市盗窃摩托、录音机等物品,价值1025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元。罪犯韩怀玉系主犯。罪犯韩怀玉系自首。罪犯韩怀玉系判决前有立功表现。罪犯韩怀玉积极执行财产刑。罪犯韩怀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怀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怀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