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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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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侯典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538号 罪犯侯典涛,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华区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538号

罪犯侯典涛,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华区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典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侯典涛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0)濮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5月1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侯典涛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典涛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典涛于2007年1月11日凌晨,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濮阳市中原路丰泉小区内将一辆黑色现代轿车盗走,被盗轿车价值83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罪犯侯典涛在判决前有立功表现。罪犯侯典涛积极执行财产刑。罪犯侯典涛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典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典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