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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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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3号 罪犯徐晓勇,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任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禹州分库副主任(法人代表)。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73号

罪犯徐晓勇,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任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禹州分库副主任(法人代表)。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晓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徐晓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徐晓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晓勇在担任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经理时,直属库下属某公司解散时,伙同他人共谋后,将92.5万元账外资金隐瞒下来未上交。2009年9月至11月份,将账外资金私分,徐晓勇个人分得37.5万元。案发后,徐晓勇分得赃款已全部追退。该犯系主犯,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徐晓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和2014年半年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晓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晓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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